居民医保与原新农合并轨后,参合农民更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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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启动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彻底打破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界限,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真正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筹资缴费标准、统一补偿待遇等。标志着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正式并轨,形成了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居民医保与原新农合并轨,加快城乡居民保险工作,有利于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并且逐步提高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与“并轨”前新农合医保政策相比,在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起伏标准依次降低20%,最低不低于200元,且参保人员出院后15日(含15日)内,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参保人员不需支付重复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因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仅需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并轨”后需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要在住院三个工作日内到原新农合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住院前七天内发生的现金门诊发票一并纳入住院报销的范围。如果患者在外地因短期出差,学习培训,休假探亲期间或者学生寒暑假期间等在异地发生疾病需就地紧急诊治的,可以在当地就医,回包头后是可以报销的。

  城镇居民医保与原新农合并轨后,原新农合增加了恶性肿瘤靶向药报销,以减轻患者就医、用药的经济负担,实现了我市医疗保险服务网络全覆盖,为参合农民提供看病、就医、报销一条龙服务,让农民更加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