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肿瘤医院开通“双通道”购药
作者:
王媛媛
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号)文件精神,为方便参保患者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购药“双通道”药品,根据《包头市“双通道”管理药品经办流程》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医院“双通道”管理药品经办流程。
参保患者使用“双通道”药品可自愿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双通道”管理药品包含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用药和国谈抗肿瘤药品管理范围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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